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淀法院)針對馬可來公司起訴劉某、淘寶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淘寶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主觀上并無過錯,因此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駁回馬可來公司的訴訟請求。
1996年6月28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馬可來公司在化妝品等商品上取得了“MATIS”商標專用權。自2012年3月起,該公司發現淘寶網上有大量店鋪銷售假冒“MATIS”品牌系列化妝品,遂委托律師向淘寶公司投訴,要求其刪除淘寶網全部“MATIS”侵權化妝品的產品鏈接及關閉相關侵權店鋪。此后,該公司又5次發函要求其刪除淘寶網上“魅力匙正品”及其他店鋪中的全部侵權產品鏈接并關閉相關侵權店鋪。淘寶公司對馬可來公司的投訴函件中反饋的通過購買鑒定為假冒商品的鏈接信息進行了檢查,并作刪除處理,其余鏈接由于馬可來公司并未提供判斷所投訴商品信息侵權成立的初步證明資料,無法判斷產品是否侵權,故暫未處理。2015年1月,淘寶公司短暫關閉了“魅力匙正品”店鋪。2015年2月之后,馬可來公司未再向淘寶公司投訴劉某經營的店鋪。馬可來公司認為, 淘寶公司未盡到監管義務,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應與劉某一并承擔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和淘寶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0萬元。
庭審中,淘寶公司稱,其已經對涉案侵權鏈接進行刪除,不應承擔責任,其僅是網絡交易平臺,目前沒有要求網絡交易平臺對銷售商品進行實質審查。即使劉某有侵權行為,在收到原告起訴后,其積極關閉涉案店鋪,沒有過錯,不應承擔相關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淘寶公司根據函件對相關投訴商品鏈接進行了刪除,并向馬可來公司提供了劉某的相關身份資料。截止到2015年2月,馬可來公司均未再向淘寶公司投訴劉某經營的店鋪,表明淘寶公司的處理行為已取得了一定效果,其履行審查義務和采取監管措施的方式和程度與馬可來公司維權的方式和程度相適應。另外,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淘寶公司對劉某銷售涉案商品的行為存在明知或應知的主觀狀態,淘寶公司對劉某銷售涉案商品的行為不具有主觀過錯,不應承擔共同侵權的民事責任,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承辦法官指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一般不具有預見和避免的能力,因此,其并不因為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而當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只有在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所提供的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而仍然為侵權行為人提供網絡服務或者沒有采取適當的避免侵權行為發生的措施時,才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在該案中,淘寶公司已經對劉某進行了身份認證,并在淘寶規則中作出了交易信息發布者不得發布違法信息的事先聲明和警告。同時,涉案商品屬于專業美容用品,對相關公眾來說是否為假冒商品并非顯而易見,而淘寶公司在接到馬可來公司的投訴后及時采取措施,積極刪除了侵權鏈接,主觀上并無過錯,已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因此,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目前,該案正在上訴中。(通訊員 海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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