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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09:32

“小黃車”訴“ofo小黃車”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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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車”訴“ofo小黃車”商標侵權

文章來源: 新京報
發布時間: 2017/11/9 9:53:00

  因認為ofo小黃車侵犯了小黃車的注冊商標,小黃車的商標所有人數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數人公司)將ofo小黃車的商標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簡稱ofo)訴至法院,索賠300萬經濟損失。昨天下午,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在經過4個小時開庭后,雙方表示愿意接受調解。

 

  原告要求ofo停用小黃車商標

 

  昨天下午兩點,案件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雙方均是律師出庭應訴,并在現場提供大量證據。

 

  數人公司訴稱,被告ofo未經許可,使用與原告享有專用權的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ofo在多類商品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ofo小黃車小黃車等商標;并于2017517日正式將品牌名稱從ofo共享單車更改為ofo小黃車;屬于主觀上尋求將ofo小黃車作為區分其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

 

  原告數人公司認為,被告ofo使用ofo小黃車商標的行為容易導致混淆,通過一系列的使用、宣傳、促銷活動,使得相關公眾均認為小黃車即指代被告。當原告在其商品與服務上使用其合法注冊的小黃車商標時,會使得相關公眾產生對原告提供的商品與服務與被告之間存在某種特殊的聯系,或者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某種聯系的誤認,割裂了小黃車與原告之間的聯系,失去小黃車作為其注冊商標基本的識別功能。

 

  數人公司請求法院判定ofo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判決ofo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使用小黃車商標;判決ofo在相關媒體、網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以及相關合理支出。

 

  ofo稱兩商標不構成相同或類似

 

  被告ofo方面表示,該公司使用小黃車是描述性善意合理使用,且使用在自行車出租、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上,即便屬于商標性使用、也不屬于在原告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上的使用;被告服務與原告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區別明顯,綜合整體實質上屬于自行車出租--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兩者不構成相同或類似。

 

  被告使用標識ofo小黃車與原告小黃車商標不構成商標法侵權意義上的近似;被告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因此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當天的庭審共進行4個小時左右,雙方在發表完各自觀點后,均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進行調解。案件未當庭宣判。

 

  庭審交鋒

 

  數人公司:注冊商標被侵犯

 

  數人公司認為,ofo小黃車商標與原告享有專用權的注冊商標小黃車構成近似。由于小黃車精準地體現了被告商品與服務的主要特征,故而小黃車應為ofo小黃車商標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數人公司指出,ofo小黃車商標之商品與服務類別,與原告核準注冊的商品與服務類別構成相同。這其中包括兩部分:首先原告所享有專用權的注冊商標包括第9類計算機軟件等,被告將ofo小黃車用于其APP標題、詳情介紹和用戶登錄界面等處,屬于在可下載的計算機軟件上使用ofo小黃車商標的行為。

 

  另外,數人公司所享有專用權的注冊商標小黃車,核準注冊在國際分類第38類上,其中包括信息傳送、計算機輔助信息和圖像傳送。被告ofoofo小黃車商標用于手機通知中心顯示的推送內容,登錄APP后自動顯示促銷活動及宣傳廣告,官方網站廣告宣傳以及活動宣傳,微信訂閱號、官方微博、支付寶應用的推送內容中,屬于信息傳送、計算機輔助信息和圖像傳送行為。

 

  ofo:原告惡意注冊商標

 

  ofo方面答辯表示,該公司在先使用ofo共享單車、小黃車等名稱,數人公司應當知曉,其在后申請注冊小黃車商標沒有合理的事實依據。201443日,ofo幾名創始人登記注冊小黃車(北京)數據服務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技術開發、數據處理、自行車租賃等。201586日,登記注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2014831日,ofo共享單車訂購自有自行車。在引入資金后開始快速發展。

 

  ofo指出,原告數人公司2015729日申請注冊小黃車前,ofo事實上已經在市場上推出黃色自行車,并使用ofo小黃車,媒體也進行了大量的宣傳報道,且均以小黃車稱呼被告ofo共享單車。原告申請注冊了多件與車相關的商標,高度關注互聯網出行,應當知曉ofo小黃車的事實,其在后申請注冊小黃車商標,不應當屬于巧合。

 

  原告長期未真實商標性使用小黃車,而是通過訴訟牟利。ofo在庭審中還表示,數人公司從20131030日起,除搶注小黃車商標外,還先后申請注冊了多個他人知名商標或與他人知名商標高度近似的商標,但注冊至今均未真實商業性使用。

 

  觀點

 

  律師:互聯網+企業是否侵權要看服務內容

 

  在該案之前,很多互聯網企業都被卷進侵權糾紛,那么如何判斷這些企業是否侵權?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認為,首先要說明的是,原告小黃車商標是依法注冊的,肯定受到法律保護。ofo是否侵權,主要是看被告是否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以及該商標是否用在相同或類似的種類商品上。

 

  但趙虎同時指出,在判斷商品的類別方面,由于目前互聯網+的模式改變了很多業態,所以就要具體分析。就本案的情況,要看ofo這個互聯網+自行車的模式,究竟給用戶提供一種什么內容的服務,目前大部分互聯網+企業都會提供軟件、程序、數據傳播的服務,ofo使用上述服務,只是達到最終提供租自行車服務的介質,其實際提供的還是租車服務。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會綜合證據,對ofo提供的實質服務進行判斷,從而來認定ofo是否構成侵權,趙虎表示,在互聯網一統天下的背景下,很多互聯網+企業都無法回避利用程序軟件提供服務的情況,但這些企業實際提供給消費者的,還是一些傳統的服務內容,比如銀行,雖然現在也安裝APP進行業務,但服務內容還應該被視為是傳統的金融服務。(記者 王巍)

 

 

(編輯:車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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