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申請的答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供商標使用證據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的行為。
任何人可以對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商標提出撤銷申請,并說明有關情況。國家商標局在收到撤銷申請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商標注冊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的使用證據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協助客戶準備的資料】 |
編號 |
準備的資料明細 |
特別提示 |
1 |
答辯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
暫無 |
2 |
《商標代理委托書》 |
暫無 |
3 |
答辯書 |
暫無 |
4 |
國家商標局下發的《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 |
暫無 |
5 |
商標使用證據材料 |
暫無 |
【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申請的答辯的多重價值】
在法定期限內不進行答辯的,國家商標局將根據申請人的要求撤銷商標注冊人的商標。
商標作為一種極具增值潛力的無形資產,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商標一旦被撤銷,將對企業的品牌建設工作造成不良的影響,因此,積極地對撤銷申請進行答辯是十分必要的。
【溫馨提示】
國家商標局對商標使用證據的要求極為嚴格,建議客戶嚴格按照要求提供使用證據。
商標注冊人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書證的,應當是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公證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以及社會公益性、家庭內或純屬個人用途的使用,都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